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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注重实效的处理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内蒙古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需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知情人需作出快速反应并在当日报告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以书面、邮件等形式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公司证券投资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向组长汇报一般舆情的情况,并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投资部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线、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舆情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关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及经济处罚,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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